新加坡杀中国客工嫌犯因修法免死 控方要求改判

2014年03月21日14:32  中国新闻网 收藏本文

  中新网3月21日电 据新加坡《联合早报》报道,新加坡谋杀中国客工的贾布林原本因为法令修改,成为逃过死刑的第二名谋杀犯。不过控方认为被告干案手法残暴,促五司改判男子死刑。为慎重起见,由上诉庭法官赵锡燊和其他四人组成的五司,决定保留判决,他日宣判。

  谋杀中国客工的砂拉越男子,因为法令修改,被重新判处终身监禁兼最高24下鞭刑,成为逃过死刑的第二名谋杀犯。不过,控方认为他的干案手法过于残暴和冷血,引起公愤,20日向终审法院上诉,促五司改判男子死刑。

  为慎重起见,由上诉庭法官赵锡燊和潘文龙、高庭法官吴必理、李兆坚和陈成安组成的五司,决定保留判决,他日宣判。

  原为旧货买卖公司工人的贾布林(Jabing Kho,29岁),与来自同乡的客工加林(Galing Kujat,29岁),于2008年2月17日晚上8时20分,在芽笼通道抢劫中国客工曹如银(40岁)时,用粗树枝攻击对方,导致他伤重不治。

  两名客工抵触刑事法典第300(a)节条文,2010年7月被高庭法官简廷照(已退休)判死刑。

  2011年5月,两人上诉,结果加林上诉成功,谋杀罪改为“抢劫兼伤人”罪,被判坐牢18年6个月兼鞭打19下,而贾布林的上诉被驳回,死刑判决不变。

  不过,废除贩毒和谋杀罪的强制性死刑修正法令于去年1月生效后,一些原被判死刑的谋杀犯因法令修正而获得一线生机。

  在法令修正前,所有谋杀犯,不论违反的是刑事法典第300(a)、(b)、(c)或(d)节条文,刑罚都只有强制性死刑。

  法令修正后,抵触任何三个小节(b)、(c)或(d)者,因杀人意图较轻,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,若终身监禁可另加鞭刑。法令保留第300(a)节条文、杀人意图明确罪犯的死刑。

  去年4月,贾布林的案件获终审法院批准,交回高庭重新判刑。去年8月,郑永光法官以三个理由,判抵触谋杀罪(c)小节的贾布林终身监禁兼鞭打24下。

  他指出,贾布林干案时年纪尚轻,只有24岁,而案发经过的顺序也不清楚,没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从后袭击死者,因此这不是一起明确判罪犯死刑的案件。此外,被告随机用树枝为攻击武器,显然是“见机行事和就地取材”,并没有预先策划。

  针对郑永光法官的三个理由,控方夏宏俊副检察司陈词驳斥说,24岁已算成人,被告理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。被告供证时已说明他是从死者的身后袭击死者,显然对袭击过程非常清楚。

  另外,被告是有意识地捡起树枝来袭击死者的;他和同伙已策划好这起抢劫案,选择在偏僻的公共停车场干案。

  主控官指出,高庭法官没有考虑被告干案时手法残暴,以及使用的力度。被告的手法残酷,刻意选择死者最脆弱的头部猛打。死者遇袭后躺在地上,毫无还击的机会,被告却没有收手,继续用树枝袭击死者头部。

  根据剖尸报告,死者的头壳肿胀、有14道骨折和三处严重出血。法医认为,死者的头部至少被打五次。

  辩方称被告事发前饮酒 影响判断力

  主控官说,因为被告的贪婪,正值壮年的死者无辜枉死,给死者的家人留下无限的痛苦。如此残害人命的罪责,法律与社会都不容,判被告终身监禁严重不足,理当判他死刑。

  辩方律师安南指出,这不是最恶劣的案件之一,被告不应该判死刑。被告事发前喝了酒,酒精极可能影响他的判断力和行为。

  但控方驳斥说,被告12岁起就开始喝酒,没客观的证据显示他当时受酒精影响。(傅丽云)

(原标题:新加坡杀中国客工嫌犯因修法免死 控方上诉求改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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